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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主要内容简介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被称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的重要成果”的《物权法》,是一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从根本上讲,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每个成员,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拥有两种相辅相成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等)和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上述财产权中的“物权”,就是人直接支配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而“物权法”所规范的正是这种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包含了“某物是谁的、归谁使用、归谁收益、谁有权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通过法律来巩固不同主体的物质利益,对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是非常必要的。《物权法》的出台正是适应了平等保护公私财产、促进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保护方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范围;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业主行使此项权利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土地、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处理;用益物权(指对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行使和法律保护;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设立、行使和法律保护等。

    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两个住宅方面的物权问题,《物权法》是这样规定的:

    1.居民小区共有部分权属不明问题:为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依法行使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

    2.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仅可享有一定期限内的有偿使用权,于是就存在房屋所有权永久性和土地使用权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都是70年,70年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会怎么处理?《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可见,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仍然不是非常明确。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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