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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各方面内容,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制度完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见第二条)
1.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使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在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中具体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2.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见第十七条)
3.增加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见第十四条)。
4.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新的规定(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5.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第三十八条)。
6.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和限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见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7.增加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见第四十六条)。
8.在第五章中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新规范。
三、《劳动合同法》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2.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同时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见第四十一条)。
3.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4.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可以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只有学习并执行《劳动合同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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