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的适时出台,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下面就该法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关于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新规定
1、将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见第二条和第三条)。
2、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时,适用税率20%(见第四条)。
3、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见第五条)。
二、税收优惠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免税范围之外,新法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见第二十七条)。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见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见第三十一条),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见第三十四条)。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见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过渡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见第五十七条)。
三、征收管理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法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1、纳税方式。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新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见第五十条)。
2、特别纳税调整。为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见第六章)。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