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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与《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中“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及第228条中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相对接,具体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登记机构及程序。在工商企业的资产中,应收账款往往占较大比例,但因缺乏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规定,企业长期以来很难对应收账款加以有效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开辟了道路,而《办法》的出台,则为应收账款质押确定了明确的规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机构
《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征信中心建立全国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该系统基于互联网技术,任何单位及个人进入相应的网站,即可注册成为用户,进行质权登记或查询。2007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已正式在全国上线运行。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程序及查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接受应收账款质押一方)进行。质权人仅需提交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不必对应收账款权利进行评估,也不必提供其他任何权利证明或资料),并在网上登记系统中自行填写登记内容,即可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可申请展期(可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质权人不必提供变更或撤销登记的理由,也不必提供任何文字性资料,即可办理展期、变更和撤销登记的手续。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但异议登记后的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从《办法》的规定来看,登记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不进行对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实质审查,质押双方自行承担质押风险、登记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拥有应收账款的企业来讲,要积极防范他人对该应收账款的恶意质押登记风险。对于质权人来说,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首先,对应收账款本身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公益性收费权以及真实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对已经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慎重质押;其次,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保证质押的有效设立;第三,加强内部控制,对办理质押登记的工作流程、相关人员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降低恶意变更、注销登记的风险;第四,对已登记的质押,防范他人恶意办理异议登记等。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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