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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知识产权制度,人们通常存在一种理解上的误区: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广为世界各国采纳,更主要是在于:它选择了以“知识资源领域利益平衡”作为制度核心,在为知识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和激励机制的同时,促进了技术迅速进步及文化创新产品的传世。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有其社会经济的背景。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对技术和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的保护并未形成普遍的社会行为。17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革命的出现,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知识日益独立于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知识资源的独特属性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突显出来:一方面,知识是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创新者个人需要承担创造知识的前期投入及风险,也需要将知识产品付诸社会使用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从个人利益来讲,创新者需要对自己的知识产品进行保护,以防止他人的任意无偿使用。另一方面,任何新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知识成果的继承,而优秀智力成果的诞生又为后人的创造开辟了广阔的空间,社会进步需要这个不断前进的链条;知识产品只有通过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才能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使其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因此,从社会利益来讲,需要知识产品的充分公开和共享。
为解决创新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兼顾社会公平及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创新者垄断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许可使用或专有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其在创造中投入的成本;同时法律也对该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适当的限制(包括要求创新者对享有的具体知识产权边界进行详细描述、限制创新者享有垄断权的时间、要求创新者必须公开发明内容及实施推广发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对发明进行强制实施等),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合理的程度与范围内接触和利用该知识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可能。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了利益的平衡,保证了社会以较低的成本(对知识产权的有限承认和保护)激发发明人或作者的发明才能和创作激情,同时又使其他人有接触最新智力成果的机会,并能够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利用已完成的发明创造,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具体制度,都是围绕着利益平衡机制这一核心建立起来的。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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